臺灣近年面臨的治理挑戰,根源於「決策機制」與「社會成本承擔」間的嚴重脫節,從引發產業震盪的限貸令政策、能源轉型的路徑爭議,到國際經貿協商的社會溝通不足。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深感,這些問題共同凸顯一個核心癥結:「中央決策過程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
當政策失靈的代價全由民間承受,而決策者無須負起相應責任時,便形成了【 決策失誤 — 社會抗爭 — 政策轉彎 】的惡性循環;臺灣策略治理的結構性困境,可客觀地從韓國2017年的「燭光革命」作為啟示與醒世良方。
韓國燭光革命始於2016年10月,導因於時任總統朴槿惠的親信干政醜聞,事件揭露總統濫用職權勾結財閥並涉及國家機密外洩,公民社會透過持續數月的燭光集會動員逾千萬人次參與,最終在2017年3月促成憲法法院彈劾總統並推動後續憲政改革。
這場革命不僅是政治抗爭更是一場制度重構運動:
1、它催生了「高級公職者犯罪調查處」、「國會聽證強制回應機制」等創新制度。
2、將政策問責從抽象口號轉化為具強制力的法律義務。
3、燭光革命的核心精神在於「透明、參與、救濟」三原則。
4、其成功證明公民行動能迫使權力結構改革。
臺灣若要在當前治理危機中尋求出路必須借鏡韓國經驗,從三面向深度改革:
1、決策透明化
2、損害救濟制度化
3、公民參與機制化
莊鈞翔博士以此為主軸,剖析臺灣現行制度的盲點並提出具體修法藍圖:
一、決策透明化:打破黑箱作業的民主工程
(一)專家政治的盲點與改革:從韓國陽光政策到臺灣法制缺口
臺灣中央決策長期依賴「專業判斷」,例如中央銀行突襲式限貸措施,僅透過理監事會議決議,缺乏完整的產業影響評估與公眾聽證,此模式衍生兩大問題凸顯與韓國改革後的落差:
1、資訊不對稱的法制漏洞:
以能源政策為例,「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20%」目標設定時,台電內部評估報告早已指出電網韌性風險但從未完整公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之決策過程資訊。」實務上,機關常以「內部研商資料」為由拒絕,此舉違反該條「最小限制公開」原則。
韓國燭光革命後推動的「陽光政策」則徹底變革,強制行政機關公布政策影響評估的原始數據與模型,並建立「政策版本追溯系統」要求記錄每個修正決策的依據;臺灣應修正《行政程序法》,增訂「重大政策公開條款」,明定部會須在政策形成階段公布「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替代方案比較」,並開放公民團體提專業意見以彌平資訊鴻溝。
2、利益衝突把關不足的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理尺度調整,常受政治週期影響,形成【 監理寬鬆 — 風險累積 — 危機爆發 】循環;《行政程序法》第32條雖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對「政策性決策」的迴避標準模糊導致實務難以落實。
韓國設有「政策聽證直播平台」,使專業辯論接受公眾檢視,臺灣應參考此制,在行政院下設「決策透明委員會」,由獨立專家監督查核利益申報並將聽證過程納入《行政程序法》修正範疇。
(二)國際協商的民主監督缺口:臺灣條約締結機制的再造
臺灣參與國際經貿談判時,常以「國家安全」或「談判策略」排除監督,例如申請加入CPTPP時農業開放衝擊評估僅含糊帶過,違反民主原則;韓國在燭光革命後修訂《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法》明定談判文本須提前60天公示,並在農業縣市舉行強制聽證會更設立「貿易調整援助基金」,從關稅收益提撥3%作為產業調適經費。
臺灣現行《條約締結法》未具體規範監督機制,應修法建立三支柱:
1、影響評估前置化:
重大國際協商文本須於談判開始前90天向立法院提交「影響評估報告」,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全文公開。
2、財務緩衝制度化:
設立「條約衝擊緩衝基金」,資金來源從預期效益提撥固定比例,受《預算法》第34條監督。
3. 公民參與實質化:
設置「國際經貿公民觀察團」由產業、勞工、環境團體代表組成,賦予其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提出異議權。
此改革將使臺灣協商過程如韓國般透明,杜絕黑箱。
二、損害救濟:建立政策失靈的法律防線
(一)國家賠償機制的改革:從韓國推定過失到臺灣舉證困境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此條要求受害人證明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使政策造成的廣泛損害幾無救濟可能,例如限貸政策導致中小建商資金鏈斷裂,受害者因「政策裁量權」原則難以求償(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3號判決)此為臺灣制度重大缺口。
韓國2018年修法引進「重大過失推定原則」:
若行政機關未合理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或「影響評估」即推定具過失。
臺灣也應在《行政程序法》中增訂「政策型損害救濟專章」,建議重點包括:
1、舉證責任轉換:
行政機關須證明已盡「最小損害評估義務」,否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負賠償責任。
2、 集體訴訟簡化:
10家以上企業受同一政策衝擊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簡化程序,降低司法門檻。
3. 專業法庭設置:
在高等行政法院設「政策訴訟專庭」,聘經濟學家、統計學家擔任專家證人,確保裁判專業性。
此制將如同韓國燭光革命後之制度,使「救濟路徑法律化」。
(二)風險治理的前瞻性制度:建構跨世代正義框架
臺灣政策常陷「頭痛醫頭」模式,如旱災才限水、缺電才規劃電廠;《預算法》第34條要求特別預算說明財源但對「長期財政影響」缺乏規範。
觀韓國設「未來世代委員會」成員40%為35歲以下青年,有權對「造成跨世代負債」政策提出異議並強制附「50年成本效益分析」。
謂此,臺灣改革應聚焦三點:
1.、財政影響評估法制化:
修正《預算法》第34條,要求特別預算提交「30年財政影響評估」並納入公民參與。
2. 風險預警系統建置:
設立「政策壓力測試中心」定期發布「社會風險預警報告」,依《災害防救法》第22條強化預警機制。
3. 監察權擴張:
在監察院下設「政策預警調查官」,主動審查系統性風險決策賦予其依《監察法》第3條調查權。
此架構借鏡韓國經驗,使治理具韌性。
三、公民參與:從街頭走向制度的民主深化
(一)直接民主的機制升級:韓國請願制與臺灣公投門檻的對比
臺灣《公民投票法》第23條設「雙二一門檻」(投票率達25%、同意票過半),實質限制公投效力。
觀韓國「國民請願制度」則規定,20萬人連署即可啟動國會審議並結合「政策模擬平台」讓民眾設計替代方案。
此落差反映臺灣參與機制落後;改革方向應包括:
1、 數位民主系統法制化:
將「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升級為具法律拘束力的系統,明定於《行政程序法》新增條文。
2、參與式預算擴權:
地方政府試辦「參與式預算2.0」,允許公民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直接決定5%年度預算用途。
3、請願法強化:
修訂《請願法》,降低連署門檻至10萬人,並強化國會回應義務,違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究責。
此將使公民參與如韓國燭光革命精神,從「街頭抗爭轉為制度影響力」!
(二)媒體監督的法制強化:事實查核與公共問責
韓國將「事實查核」納入《放送法》,要求錯誤報導於黃金時段更正。
觀臺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雖規定「平衡報導」,但實務流於形式削弱政策監督。
建議我國應修法重點:
1、原始文件索引義務:
重大政策報導應附「原始文件索引」,違者處以停播處分並明定於《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2、調查報導獎勵機制:
設立「事實查核基金」獎勵深度報導,資金來源依《預算法》第34條編列。
3、獨立監督機構:
於NCC下設「政策傳播審議委員會」監督媒體履行公共問責,職權比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6條。
此制將強化媒體如韓國燭光革命中的第四權角色。
【建構韌性治理的憲政藍圖—臺灣永續之路】
臺灣治理改革不能僅停於政黨輪替而需建立「抗風險」體系,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引用韓國燭光革命證明,變革需三支柱:
1、透明化決策鏈
2、法律化問責路徑
3、制度化公民參與
當前正是推動「治理3.0」的關鍵時刻,臺灣人民應主動請願建構「錯誤可修正、損害可救濟、公民可參與」的韌性制度!
具體憲政藍圖包括:
1、決策透明化:
修訂《行政程序法》,強制政策全程追溯。
2、損害救濟制度化:
擴張《國家賠償法》適用,增設政策專庭。
3、公民參與機制化:
革新《請願法》與《公投法》,落實數位民主。
深信此改革,不僅是民主深化必經之路,更是臺灣在國際變局中維繫自主性的制度基礎;韓國燭光革命始於公民覺醒,終於制度重生!
臺灣當以此為鑑,將抗爭能量轉為永續治理動能,方能走出典範危機邁向策略治理新紀元!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
箴言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