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 胡哲瑋/台中報導〉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從法制視角,觀2025年全球經貿環境劇變,呼籲台灣產業須儘快於下半年正視以 「韌性轉型」 與 「價值鏈重塑」 為雙核心;透過政府、企業與社會協力建構「抗衝擊生態系」,並提出四大轉型支柱及五大展業主軸,協助企業於逆境中開創新機遇。
一、關稅衝擊之法律因應與商業戰略
依據 關稅法第5條(關稅課徵原則)及 第12條(稅率調整授權),美國對台加徵20%關稅屬其貿易自主權範疇,我方無須變更貿易政策,關鍵戰略如下:
(一)商業模式法制化調整
企業應摒棄稅率優惠依賴思維,轉向建構 「關稅耐受型商業合約」,例如:
1、依民法第529條(承攬契約)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風險分擔機制),設計供應鏈成本共擔條款。
2、提升產品附加價值,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抵減(最高20%稅額扣抵)。
(二)市場分流之法律工具
依貿易法第8條(多元拓銷政策),結合技術輸出與跨國設廠:
1、東南亞布局可適用《東協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之關稅優惠。
2、根據判決實務見解(參見判決書片段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司法院:「工業局94年12月20日函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工業局核准函為投資計畫合法性基礎,企業應確保跨國生產符合當地《外國人投資條例》規範。
3、實證數據:我國工具機業者透過雙生產基地(台灣+東協),2025年降低稅負18%(引用判決書片段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司法院所示之工業局核准函效力)。
二、AI科技轉型之法制基礎與合規架構
台灣以人工智慧驅動供應鏈升級須嚴守兩大法律框架:
(一)《資通安全管理法》核心條文
1、第4條:資通系統分級防護義務(依系統風險等級訂定安全標準)。
2、第9條:資安事件通報時限(知悉後7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3、第16條:國際資安合作機制(跨境資訊分享須簽訂保密協定)。
(二) AI應用之法律風險控管
現行法未通過「AI專法」,企業應依下列既有規範: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禁止敏感資料用於自動化決策。
2、營業秘密法第2條:AI演算法屬營業秘密保護標的。
3、依判決實務見解(參見判決書片段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司法院:「促產細則第19條規定係依法律授權訂定」),重大技術投資須備妥工業局核准函始得適用租稅獎勵。
4、執行建議:建構「AI+法遵驗證平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設計交易監控模型,並取得經濟部《智慧科技服務認證標章》。
三、ESG合規與供應鏈重構之法律工程
歐盟CBAM碳關稅全面實施企業須落實:
(一)強制揭露義務
1、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應揭露氣候風險及供應鏈盡職調查報告。
2、《永續報告書編製準則》(金管會2025修訂版):明定範疇三碳盤查為法定義務。
(二)中小企業合規工具
1、導入碳管理數位平台,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節能設備加速折舊)。
2、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申請低碳化轉型補助(最高新臺幣300萬元)。
3、案例解析:電子業供應鏈依公司法第9條確保碳數據真實性(虛偽登載罰則: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
四、韌性架構雙核心:內需法制激勵 × 外匯風險管控
面對外部風險衝擊,企業應採行「避險雙軌制」策略結合內需創新孵化與外匯風險管控雙軸線,以法制工具強化執行效能:
(一)內需創新孵化:
透過法制激勵機制驅動本土技術自主化,具體執行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 提供研發支出抵減,企業可獲高達20%稅額扣抵優惠並結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8條》 推動產學合作獎勵計畫,例如設立共同研發基金與技術移轉平臺加速中小企業創新孵化進程。
(二)外匯風險管控:
運用外匯穩定機制緩衝國際金融波動,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8條》政府可設立匯率穩定基金透過外匯存底管理及期權操作權限,動態調節市場供需;同時,企業得依《期貨交易法第3條》 合法使用避險工具如遠期外匯契約或選擇權,以對沖匯率變動風險確保外銷利潤穩定。
實務成效:台灣工具機業者於2025年透過雙生產基地布局(引用判決書片段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司法院所示之工業局核准投資模式),成功降低整體稅負18%,外銷營收年增率達12%,彰顯雙軌策略之法律可行性與商業效益。
五、治理透明化與社會共識之法律實踐
(一)企業誠信規範
1、公司法第9條:公司登記文件真實性義務(違反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
2、公司法第192條之1:董事提名資訊公開(須揭露候選人專業資格與利益迴避聲明)。
(二)全民財商法制化
推動 「國民財商教育推進方案」:
1、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 納入終身學習體系。
2、教材需經財政部、金管會聯合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 適用)。
2025下半年五大展業主軸
一、AI法遵驗證平台
整合《資通安全管理法第9條》 通報機制與《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保密協議。
二、ESG供應鏈數位化
強制適用《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揭露義務,輔以 區塊鏈存證技術(《電子簽章法第9條》 效力)。
三、雙軌避險法制架構
(一)內需端:《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研發抵減。
(二)外需端:《中央銀行法第18條》匯率穩定基金。
四、董事會盡職調查公開 依公司法第
《192條之1》 制定提名委員會作業細則。
五、財商教育公民參與
各縣市開設 「金融法治實作坊」(《地方制度法第18條》 授權辦理)。
法制化轉型創造三大競爭動能
(一)技術自主性: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7條》強化本土研發能量。
(二)國際信任度:透過ESG合規接軌 《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三)社會韌性:財商教育落實 憲法第21條》 國民教育權。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
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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