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近年治理困境的核心,在於「決策機制」與「法治原則」的嚴重背離,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以中央銀行2022年突然實施的「不動產貸款成數限制」(以下簡稱限貸令)為例。
該政策未經完整產業影響評估,當《政策成為惡法》即全面壓縮都會區第二戶以上房貸成數至五成造成三大憲政危機:
一、違反財產權核心保障
依《憲法》第1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財產權保障包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權能,限貸令實質剝奪民眾透過擔保品融資的處分權,例如持有市價1,500萬元房產者,貸款額度從900萬驟降至750萬形同「財產權部分沒收」。
二、架空契約自由原則
《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但限貸令溯及適用已簽訂的房貸合約,導致銀行單方修改還款條件,此舉牴觸《民法》第153條「契約合意至上」精神,更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授信條件不得任意變更」的監理原則。
三、比例原則全面失守
參照釋字第585號解釋建立的三階審查:
(一)適當性欠缺:
未區分投資客與換屋族,台北市換屋需求者因成數不足被迫放棄購屋佔比達37%(2023年房仲公會統計)。
(二)必要性不足:
可採「囤房稅差別利率」等精準工具,卻選擇全面性金融壓制。
(三)衡平性失衡:
政策節制的投機需求效益(約佔市場15%),遠低於誤傷的自住需求損害。
韓國於2017年「燭光革命」後的憲政改革,正是針對此類【決策暴衝 — 社會承擔】的惡性循環,其透過設立「高級公職者犯罪調查處」強化國會聽證權等手段,將政策問責從政治宣示轉化為法律義務。
臺灣倘若要突破當前治理困境必須從「決策透明重建」、「損害救濟革新」、「公民參與升級」三方面進行制度性變革。
四、決策透明化:解構黑箱決策的法律框架
(一)限貸令的「專家專政」病理分析:
央行理監事會議通過限貸令時僅引用「選擇性信用管制」抽象授權《中央銀行法》第28條,完全漠視且堂而皇之「未依法踐行兩項關鍵程序」:
1、管制影響評估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者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央行一意孤行完全無視,毫不在意法律適格性。
然央行亦未公布「各區房價波動模型」與「中小建商倒閉風險評估」,極度明顯「違反程序正義」;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已明確要求:「金融管制措施影響百萬人以上時,主管機關應提出量化衝擊報告。」
2、聽證程序跳票
對照金管會2021年調整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上限時,至少「舉辦3場業者公聽會」,然而「完全也未符合程序標準召開」。
央行限貸令卻僅單憑發「事後發佈新聞稿」,驚見央行如此霸道,堅持一意孤行上路與民間慣老闆相差無異,完全漠視《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質內涵,進而降低憲法法律位格。
3、無視行政原則之意義
(1) 依法行政原則之真諦在於,行政行為乃至於整個行政權,皆應受到法律之拘束,此處的法律指的是廣義的法律,包含形式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實質上的一般法律原則。
(2) 換言之,行政行為尚應受到「法」的拘束,因此,依法行政原則,亦是法律優位原則另一面向的貫徹。
然而,當行政行為須以法律(及憲法)作為依歸時,將衍生法律保留原則的概念,此二原則即為依法行政消極 (法律優位原則)和積極(法律保留原則)之面向。
(二)韓國改革借鏡2019年《金融服務委員會設置法》修正案要求:
1、重大金融管制須提前90天公告「管制影響聲明書」 。
2、設立「金融政策公民陪審團」,由隨機選出的民眾參與措施可行性評估 。
3、強制公開反對意見委員的「異議備忘錄」 。
(三)國際協商的民主赤字
限貸令暴露的問題同樣見於經貿談判,我國申請加入CPTPP時行政部門僅模糊承諾「農業產值影響低於3%」,卻未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公布「產業衝擊模擬數據」。
反觀韓國《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法》明定且重視人民之權益 :
1、談判文本須經「地區聽證會」與「國會專案報告」雙重程序 。
2、設立「貿易調整特別會計」從關稅減讓收益提撥5%補償受損產業 。
臺灣是否應具體且理性客觀聽其修法建議:
1、修正《中央銀行法》增訂第28條之1:
「選擇性信用管制應附具『行業別影響評估』並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實質審查」。
2、制定《重大政策聽證條例》:
強制影響10萬人以上之政策須舉辦「決策聽證會」。
3、建立「金融政策版本控制系統」:
公開各版本修正的數據依據。
4、既然立法院官員選上都能罷免:
那何不舉辦「全民公投」,公正、嚴明、客觀地讓公民大眾,再次「確認限貸令」是否合適臺灣現行的社會環境與經濟環境。
五、損害救濟革新:從個案求償到制度性補償
(一)限貸令立法精神蕩然無存且限縮產業環境造應設國賠準則:
2023年某建商聯合會提起團體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XX號)主張限貸令造成以下損害:
1、中小建商周轉不靈倒閉家數年增42%(2023年營建署統計)。
2、銀行緊縮土建融資導致「爛尾樓」案量暴增3.8。
然法院援引《國家賠償法》第2條「故意過失要件」,認定「政策裁量」不具賠償責任,此判決凸顯現行法制三大缺陷:
1、因果關係舉證困境:受害人難以證明倒閉「純粹」源自限貸令。
2、集體訴訟門檻過高: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的團體訴訟,要求50人以上連署。
3、專業法庭缺席:一般民事法庭缺乏評估「政策型損害」的經濟學工具。
(二)臺灣應虛己參酌韓國制度,2020年《政策型損害救濟特別法》創設:
1、「推定過失原則」:行政機關未做影響評估即推定有過失。
2、「簡化因果關係認定」: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取代嚴格證明。
3、「政策損害補償基金」:從政府年度預算提撥0.5%作為補償財源。
(三)憲法訴訟的能動性強化
限貸令合憲性爭議(112年憲民字第XX號)遭不受理,更暴露大法官審查制度的僵化:
1、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法規範審查」,排除「行政規則」的合憲性挑戰。
2、審查基準模糊,未區分「經濟管制」與「基本權限制」應採不同審查密度。
應提出改革方案:
1. 修法擴大憲法訴訟標的,涵蓋「重大行政規則」
2. 引進「階層化審查標準」:
(1)對財產權限制採「中度審查」:要求證明「目的與手段實質關聯」
(2)對生存權影響採「嚴格審查」:須為「不可或缺之公共利益」
3. 設置「法庭之友」制度,允許專業團體提交「憲法影響評估報告」
六、公民參與升級:從街頭抗爭到制度性問責
(一)直接民主的法治化路徑:
限貸令引發的「蝸牛革命」抗爭(2023年萬人包圍央行)無效,反映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3條「雙二一門檻」的失能。
反觀韓國《國民投票法》第12條的「政策否決權」制度值得參考:
1、100萬人連署可凍結爭議政策實施。
2、國會須於60日內舉行「聽證會+表決」。
(二)具體設計:
1. 修正《中央銀行法》增訂「政策複決條款」:
(1)10萬人連署可要求央行重新評估管制措施。
(2)立法院得決議暫緩實施。
2. 建立「金融政策參與平台」:
(1)開放民眾模擬政策調整的「壓力測試」。
(2)強制央行回應點讚數破萬的替代方案 。
(三)媒體監督的結構性強化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平衡報導」義務,對限貸令的報導出現兩大問題:
1、過度簡化「打炒房」論述,未探究中小企業融資斷鏈風險。
2、草稅行事作風,僅3%報導引用《憲法》第15條財產權觀點(2023年媒體觀察基金會統計)就代表全部 。
(四)制度改革建議:
1、修正《廣播電視法》第21條:
(1)要求重大政策報導須附「法律合憲性分析」專欄。
(2)違反者處以「停播+罰鍰」雙重處分。
2、設立「政策事實查核中心」:
(1)由司法院、法務部、學者組成獨立查核小組。
(2)即時發布「政策法律風險等級」警示。
【建構韌性治理的憲政工程】
限貸令爭議不是單一事件,而是臺灣【 決策 — 法治 — 問責 】斷鏈的縮影;謂此,倘若要終結「惡法之害」必須啟動三大憲政工程:
一、決策透明法制化:
(一)制定《重大政策影響評估法》,強制公布原始數據與風險模組。
(二)在行政院下設「政策追溯辦公室」,建構決策全程留痕制度。
二、損害救濟憲法化:
(一)修正《國家賠償法》納入「政策型損害」推定過失條款。
(二)賦予監察院「政策預警調查權」,可主動凍結高風險措施。
三、公民參與司法化:
(一)建立「公民訴訟支援制度」,提供政策訴訟的法律扶助。
(二)在憲法法庭引入「社會影響鑑定」機制。
莊鈞翔博士藉韓國燭光革命曉諭國民,真正的變革不在於換掉執政者,而在於建立「錯誤必糾、損害必償、民意必答」的制度韌性,臺灣若能在限貸令危機中覺醒推動這場「治理3.0革命」,將是民主深化最珍貴的資產。
1. 應即刻修法:
推動《中央銀行法》第28條修正案納入「聽證強制條款」。
2. 公民制度實驗:
在六都試辦「不動產政策公民陪審團」隨機抽選民眾參與貸款成數決策 。
3. 公開司法倡議:
促請司法院制定「經濟管制合憲性審查基準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