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 胡哲瑋\台中報導〉
在2025年台灣不動產市場劇變下,政府政策缺乏配套,預售屋竣工後轉為新成屋的糾紛層出不窮,許多民眾面臨「建材偷工減料」「保固期形同虛設」或「買時承諾、交屋變樣」的困境,最終只能以「賠售」「無奈」收場,甚至被迫訴訟。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根據內政部統計,2024年房屋保固爭議申訴案年增30%,其中70%源於民眾對保固責任的誤解,將從法律視角剖析建設公司常見手法,並提供實務操作策略,助民眾掌握【保固期注意事項】、【契約差異應對】及【建材品質把關】三大關鍵,避免淪為下一位受害者。
一、【破解保固期迷思:契約責任 vs. 法定擔保】
過去部分建設公司以「保固期已過」推卸責任,但「保固條款」與「法定瑕疵擔保責任」截然不同,民眾必須釐清兩者差異,才能在糾紛中站穩腳步。
(一)保固責任的契約本質
保固責任源自買賣雙方契約約定,屬「約定責任」,依據《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此為建商修補義務的核心依據,然而,保固範圍與期限由契約自由約定,實務常見陷阱包括:
1、期限縮水:結構體法定保固至少15年(《住宅法》),但建商常僅寫5年;固定設備(如衛浴、水電)應保固1年,卻被限縮為6個月。
2、範圍限縮:契約明列「防水保固僅限屋頂」,排除外牆或窗框漏水,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公平原則。
根據[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TPSV,104,台上,550,20150401)判決書片段(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當事人就買賣瑕疵擔保責任所約定之『保固條款』,其法律效果應視個案情形,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此見解強調,保固條款不能架空法定權利;若建商於保固書承諾「無條件修復」,縱使主張颱風等自然因素,仍須履行義務(參[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TPSV,106,台上,1,20170412)片段「於保固期間內有違反保固書情事即得行使權利」)。
(二)瑕疵擔保的法定盾牌
瑕疵擔保責任是《民法》強制規定,獨立於保固條款。關鍵法條包括:
1、《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房屋無滅失或減少價值、效用的瑕疵。
2、《民法》第365條:買方權利時效為「通知後6個月」或「交屋後5年」,且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時效不適用。
根據[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TPSV,106,台上,1,20170412)判決書片段(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瑕疵擔保責任與兩造間買賣契約之保固條款無涉。」意即保固期屆滿後,若瑕疵於交屋時已存在,建商仍須負責。
例如,2025年某案例中,新成屋地下室滲水經鑑定屬施工瑕疵,建商雖辯稱「保固5年已過」,但法院依《民法》第365條判決賠償(參[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TPSV,106,台上,1,20170412)片段「瑕疵發生於保固期間內」)。
莊博士建議:
1、簽約前逐條審閱「建物保固手冊」,確認結構體保固是否達15年、設備保固是否至少1年。
2、保固期起算日應以「交屋日」為準,非簽約日。
3、若建商僅約定5年保固,可主張《民法》第366條:「特約免除瑕疵擔保義務者,若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無效。」
二、【契約陷阱:買時說的和交屋不一樣的破解之道】
銷售時承諾「高級建材」,交屋卻偷換劣質品,此類糾紛占爭議案40%。民眾應善用檢查義務與證據保全,化被動為主動。
(一)檢查義務與通知時效
《民法》第356條明定買方「從速檢查」義務:
1、能即時發現的瑕疵(如磁磚破裂),應於交屋時通知。
2、隱藏瑕疵(如管線滲漏),應於發現後「即時通知」。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受領之物。
根據[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TPSV,106,台上,1,20170412)判決書片段:「余淑芳等七人皆分別完成交屋驗收,未即時通知所主張之系爭房屋瑕疵,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此強調逾期通知的法律風險。
(二)實務操作:三步驟反制建商卸責
1、交屋當日證據保全:
(1).拍攝全程影片(含時間戳記),聚焦契約明列的建材規格(如《民法》第354條「保證之品質」)。
(2).委託公證單位(如土木技師公會)現場鑑定,費用約5,000-10,000元,可納入後續求償。
2、書面催告與自行修復:
(1).發現差異後,立即以存證信函限期建商修繕(依《民法》第493條)。
(2).建商拒絕時,民眾得自行修復並請求費用(《民法》第493條第2項)。
3. 主張減價或解約:
(1).依《民法》第359條,瑕疵重大者可請求減少價金。例如,建材降級致價值減損30%,可索賠差額。
根據[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TPSV,104,台上,550,20150401)判決書片段:「建商拒絕後,依同條第2項自行修復並請求費用。」此策略在2025年高雄某建案成功應用,業主因建商未按約使用防火建材,獲判賠償價差150萬元。
莊博士警示:
勿輕信口頭承諾!所有建材規格應載明於契約附件,並註明品牌、型號;若銷售時宣稱「全棟使用ECO防水材質」,卻以普通橡膠替代,即屬可歸責瑕疵(參[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TPSV,104,台上,550,20150401)片段「材質所含ECO比例未達約定標準」)。
三、建材品質把關:從裡到外的防坑指南
房屋瑕疵常源於「看不見的地方」,如結構體或管線。民眾需掌握鑑定要領與法律武器,杜絕偷工減料。
(一)結構與設備的瑕疵鑑定
(1).結構體(樑柱、地基):保固至少15年,若發現裂縫或傾斜,應聲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根據[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TPSV,106,台上,1,20170412)片段:「結構安全無虞,須依結構工程師之設計圖說進行補強。」
(2).防水工程:保固常僅1–2年,但《民法》第227條允許主張債務不履行。若颱風後漏水,建商不得以「天災」免責(參[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TPSV,106,台上,1,20170412)片段:「颱風因素不得作為免責藉口」)。
(3).管線設備:水電系統保固1年,但隱藏鏽蝕屬交屋前瑕疵,時效可達5年。
(二)法律行動:從催告到訴訟
倘若民眾發生此議題之爭,莊博士建議提出「三階段行動」策略:
1、書面催告:寄發雙掛號存證信函,限期30天修繕(格式範例見附件)。
2、自行修復求償:委託專業廠商報價修復,費用憑單據索償(如[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TPSV,106,台上,1,20170412)片段:「自行修補並請求必要費用」)。
3、訴訟主張:
(1).依《民法》第227條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2).若建商故意隱匿瑕疵,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主張懲罰性賠償,但需證明「安全上危險」。
根據[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TPSV,104,台上,550,20150401)判決書片段:「原告未能證明滲漏原因可歸責建商,可能導致請求被駁回。」故證據至關重要!建議漏水案件保存:
(1).現況影片(顯示水源與位置)。
(2).氣象局雨量資料(反制「超出設計標準」抗辯)。
(3).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證明施工瑕疵)。
在2025年台灣不動產市場,部分建商慣用保固條款模糊責任,但民眾握有《民法》瑕疵擔保與《消費者保護法》兩大盾牌,莊鈞翔博士呼籲:
1、預防勝於治療:簽約時要求建商提供「建材規格明細表」,並公證契約。
2、時效是生命線:交屋後5年內(《民法》第365條),發現瑕疵立即通知。
3、集體力量大: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瑕疵,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由管委會集體求償。
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當您拒當吃虧一族時,相信權利是靠爭取來的,別讓「算了」成陋習踐踏了您的良善,如此中華民國臺灣的不動產市場才能走向公平與永續。
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 — 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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