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長期以協助企業公司治理,使其經營管理符合法遵精神,深刻感受此案件已超越個案層次,觸及數位時代下「創新效率」與「法律秩序」之根本衝突,亟需回歸法理本質進行客觀檢視。
壹、【案件背景與司法爭議之本質】
Lawsnote案作為臺灣首例以自動化爬蟲技術重判刑事罪責之案例,其2024年一審判決創下兩項紀錄:依《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並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判賠新臺幣1億545萬元,此判決核心爭點在於司法機關對四大法律要件之認定:
一、「著作權保護範圍」:法規沿革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7條「編輯著作」之創作性要件。
二、「公有資訊歸屬」:政府文件及其衍生資料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排除保護條款。
三、「技術行為定性」:爬蟲取用公開資料是否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
四、「損害賠償計算」:民事賠償金額是否符合《民法》第216條「填補實際損害」原則。
貳、【法理爭點之體系化分析】
一、法規沿革不具著作權保護要件:創作性要件之嚴格審查
依《著作權法》第7條明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其保護前提須具備「原創性之智力投入」,而非機械性事實彙整:
1、選擇無裁量空間:法規沿革依「立法程序公告修正廢止」之強制序列編排,無個人判斷餘地。
2、編排無個性表現:採用「日期+法令名稱+條次」之制式結構,任何人產出結果具高度一致性。
3、自動化程序排除人為創意:根據[113年度民著抗字第5號]判決書片段:「抗告人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凸顯電腦程式輸出與著作創作性之本質差異。
一審判決以「筆數龐大」作為創作性認定標準,顯與《著作權法》第7條要件牴觸,屬法律適用錯誤。
二、政府文件屬公有領域:法源定位之不可逆性
《著作權法》第10條確立「法律、命令、裁判及其他政府公告之文字,不受本法保護」之原則,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公眾近用權,此規範涵蓋三層範疇:
1、核心文本:法律條文、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釋字。
2、附屬文件:判決理由書、行政函令附件(含流程圖、表格)。
3、衍生資料:委外編製之法規沿革說明(若未添加原創性解讀)。
此項見解獲司法實務支持,參照[109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判決書片段:「上訴人使用爬蟲技術獲取被上訴人資料庫之資料,係為減免建置成本」,確認公有資訊再利用屬市場競爭常態;「一審判決忽略此項法理基礎,誤將公有領域資料私權化」。
三、爬蟲技術不構成刑事不法:刑法要件之限縮解釋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應嚴格限於:
1、行為態樣: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
2、主觀要件:具侵害系統安全之直接故意。
3、結果要件: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謂此,莊鈞翔博士指出Lawsnote之技術行為明顯不符合上開要件:
1、存取對象為公開網頁:未規避任何技術性限制。
2、遵循Robots.txt協議:於User-Agent標示企業識別資訊。
3、無系統損害結果:依[99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判決書片段:「須以行為人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致生具體損害為必要」,爬蟲未造成伺服器癱瘓或資料滅失。
美國司法部《電腦詐欺及濫用法》(CFAA)手冊第六條明示:「單純違反使用協議不構成刑事犯罪」,此見解應為我國司法所參採。
四、損害賠償計算悖離因果關係:民事填補原則之踐行
《民法》第216條確立「損害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之原則,其損害計算應符合:
1、實際獲利證明:需證明被告因侵權行為直接獲利。
2、合理授權費基準:非以權利人主觀成本為準。
莊鈞翔博士指出Lawsnote案一審判決之謬誤在於:
1、混淆成本節省與不當得利:自動化技術節省之工時成本(如7分鐘/筆縮減至秒級處理),屬效率差異而非侵權所得。
2、無因果關係證據:依被告財報顯示,90%營收源自智能檢索演算法服務,與法規沿革無實質關聯。
3、懲罰性賠償欠缺法據:高達億元之賠償金額未提出具體獲利佐證,違反比例原則。
參、【司法判決之倫理界限:從法理到實踐】
一、禁止品格偏見介入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法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然一審判決以「被告未道歉顯無悔意」作為加重量刑依據,此項認定:
1、將商業競爭行為道德化,違反審判中立性。
2、以主觀情感替代《刑法》第57條量刑客觀標準(犯罪動機、手段等)。
3、背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書片段所強調:「新聞自由應予最大限度保障」之理性權衡精神。
二、嚴守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1條明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爬蟲技術取用公開資料:
1、未違反任何刑事禁止規範。
2、其爭議本質屬《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之民事範疇。
3、刑事制裁之擴大適用將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
肆、【制度革新:建構資訊公平之法治工程】
莊鈞翔博士呼籲政府借鏡愛沙尼亞《公共資訊法》之規範架構,臺灣應推動三項修法:
一、明定公有資料歸屬條款
增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之1:「政府委託建置之公共資訊,除涉及國家安全、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外,應劃歸公共領域,任何私人不得主張排他性權利。」此舉可解決法源歸屬爭議,並呼應《憲法》第11條保障資訊自由之意旨。
二、建立競爭影響評估機制
於《公平交易法》增列第25條之1:「具市場優勢地位之資料庫服務提供者,其授權條款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不得以技術限制或契約條款排除競爭者之合理取用。」此機制可預防資料壟斷,落實《憲法》第145節「國家對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之限制」精神。
三、設置獨立監督機構
宜應設立「公共資料治理委員會」行使三項職權:
1、定期稽核政府委外契約之資料開放條款。
2、受理企業對資料取用障礙之申訴。
3、發布年度資料流通透明度報告。
此設計符合[112年度聲字第1585號]判決書片段所強調:「營業秘密保護需兼顧訴訟防禦權」之平衡理念。
伍、法治根基下之創新永續
中華企業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引出Lawsnote案暴露臺灣司法體系面臨數位轉型之結構性挑戰,當其解決之道在於:
一、司法層面:
二審法院應依《著作權法》第7條、第10條,《刑法》第358條立法意旨,及《民法》第216條,撤銷一審違誤判決。
二、立法層面:
借鑑愛沙尼亞立法例,修訂《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公平交易法》。
三、社會層面:
推動「人工智慧基本法」,確立自動化技術之合理使用範圍。
當司法裁判成為科技創新的「制度性基礎設施」而非「管制性路障」,方能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揭示:「國家應促進科技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立國精神;莊博士誠摯呼籲「法治的終極使命,在於衡平創新動能與社會公益,使臺灣在數位洪流中穩步前行」!
本文引用法條清單:
1、《著作權法》第7條:「編輯著作需具原創性選擇編排」
2、《著作權法》第10條:「政府公告文字不受保護」
3、《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
4、《刑事訴訟法》第2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5、《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
6、《憲法》第11條:「人民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判決書引用說明:
1、[113年度民著抗字第5號]:釐清編輯著作與電腦程式輸出之本質差異
2、[109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佐證公有資訊再利用屬合理競爭行為
3、[99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闡釋刑法損害要件需具體性
4、[105年度訴字第486號]:彰顯權利衝突時之比例權衡原則
5、[112年度聲字第1585號]:揭示營業秘密保護需兼顧訴訟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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