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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永續傳承法律基石:遺囑規劃與公司治理策略整合】 從家族股權到智慧資產,解析企業主遺產安排之法律挑戰與實務應對

〈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 胡哲瑋/台中報導〉

壹、【企業永續傳承有方】

       在當代快速變遷的商業環境中,「企業永續發展不僅仰賴卓越經營策略,更需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傳承規劃,台灣眾多家族企業面臨創辦人或主要股東遺產安排的關鍵挑戰,這不僅關乎個人財富分配更直接影響企業股權結構、經營權穩定及文化延續」;隨著資產類型多元化,從不動產、現金延伸至智慧財產權、投資契約等,傳統繼承觀念已不足應對現代企業傳承需求,應格物致知誠意正心深入探討「企業主與高資產者委由律師代筆遺囑規劃核心法律」,歸納之爭點:

一、法人作為受益人適格性:

       律師代筆遺囑中,法人(經濟部或內政部登記者)是否得為受遺贈人?法律依據與限制為何?

二、律師雙重角色權責:

       律師同時擔任「代筆遺囑撰寫者」與「遺囑執行人」時,其權利、責任、酬勞規範及法律風險。

三、特殊資產納入遺囑可行性:

     「商標、專利、營業秘密保密協議(NDA)、投資契約」等,如何合法納入遺囑分配?效力與移轉挑戰為何?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強調,此議題須結合公司治理視角透過嚴謹法律分析,提供實務操作指引確保企業穩健傳承。
 

貳、【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台灣家族企業占經濟主體,傳承規劃缺失常導致股權分散、經營權爭議,甚至企業價值減損,傳統繼承僅聚焦有形資產(如不動產、現金資產),遺漏現代企業資產已擴及無形權利:

一、智慧財產權:

商標、專利為核心競爭力,價值評估與移轉程序複雜。

二、契約性權利:

營業秘密NDA、投資契約、生前契約,涉及多方權利義務。

三、股權結構: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如閉鎖性公司),影響遺囑執行可行性。

       律師以自身專業及公信力角色擔任遺囑執行人,此角色於現今相當重要,用以遺囑執行時可避免及消弭繼承人乃自遺囑內容之撰擬、遺囑執行過程至分配之結果的不信任感。莊鈞翔博士強調,此作為的確有其助益性與中立性,但須注意倘若其雙重職務有可能衍生利益衝突風險,須謹慎處理與避免,例如,同時代筆與執行遺囑時若未明確釐清酬勞標準,易引發繼承人異議。

        謂此,身為企業策略軍師的莊鈞翔博士指出:「遺產規劃是企業風險管理的戰略環節,股權穩定傳承關乎董事會決策效率,經營權明確安排則維繫企業戰略方向,須透過前瞻性遺囑,整合股權、智慧資產與企業文化傳承。」
 

叁、【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法人作為受遺贈人之適格性與限制

(一)依據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享有遺囑自由原則,但不得侵害特留分;法人是否適格?關鍵在權利能力與確定性。

(二)依據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法人原則上可為受遺贈人。

(三)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

       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明確指出「遺囑執行人得獨立起訴請求交付遺產」,顯示法人權利能力受法院認可,法務部(83)法律字第13523號函釋強調受遺贈人須客觀確定存在或可得確定:

        1、關鍵限制設立中法人:

       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闡明「遺囑捐助行為有效,即使法人設立中亦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判決亦支持此見解。

2、目的事業相符:

      財團法人受遺贈事項須符合章程目的;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08886號函釋要求:「受託事項限於章程業務範圍。」若遺贈專利予環保財團法人,但章程未涵蓋技術管理可能無效。

3、特留分保障:

      依據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莊鈞翔博士分析:「法人適格性取決於三要件:權利能力、客觀存在性、目的合規性。企業主若欲遺贈資產予公益法人,應預先確認其登記狀態與章程相容性。」

二、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權責、酬勞與風險

       強調律師職務範圍及報酬規範明確,但應須迴避利益衝突:

(一)依據民法第1215條第1項: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民法第1214條)、清償債務、辦理資產移轉登記。

(二)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

       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記載遺囑執行人請求公司辦理股份登記,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42 號判決確認此權限。

(三)律師酬勞請求權可依據民法第1211-1條:

      「遺囑執行人得請求相當報酬,數額由繼承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四)法院酌定標準:

       考量遺產總額、執行複雜度、投入時間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95號判決強調:「協議優先,無法協議始由法院介入。」

(五)法律之風險:

1、利益衝突:若律師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法院得另行指定執行人;根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677號裁定,法院可排除聲請人推薦以確保獨立性。

2、怠職責任: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裁定,利害關係人得聲請解任怠職執行人。

3、侵權風險:若執行不當致損害,可能負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責任。

       莊鈞翔博士建議:「律師應在遺囑中載明酬勞計算方式(如按遺產比例或一定金額),並簽署利益迴避聲明書以降低爭議。」

三、智慧財產權與契約納入遺囑之可行性
       莊鈞翔博士表示以往國人尚未考量特殊資產亦可納入遺囑,但須受多重法律限制:

(一)智慧財產權:

       「商標、專利為可繼承財產權」其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得自由處分但須繳納遺產稅,且需向智慧財產局辦理變更登記;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凸顯「遺囑生效時資產須確定」,未登記可能無法對抗第三人。

(二)契約權利:

1、營業秘密NDA:繼承人須承擔保密義務。若洩密,須負違約責任。

2、投資契約:股權移轉受公司法第111條限制;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司法院
判決書片段,因其提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之約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04號判決明示:「閉鎖性公司股份繼承可能觸發優先承購權。」

3、生前契約:權利義務可繼承但需契約允許,遺囑應明確指示履行方式。

4、其稅賦成本:智慧財產權納入遺產總額課稅應由專業鑑價,未預先規劃則可能導致繼承人稅負過重。

       莊鈞翔博士提醒:「企業主須審查公司章程與契約條款,預設衝突解決機制(如仲裁條款),確保遺囑執行無礙。」


肆、【爭點間關聯就其衝突與整合分析】

        莊鈞翔博士就其三大爭點:「法人適格性影響智慧資產分配;律師執行力關乎股權穩定;契約納入遺囑需同步考量稅務與公司治理。」相互交織下進而提出整合框架:

一、若遺贈關鍵專利予新設公益法人,須同步確認法人設立進度(適格性)與專利移轉程序(智慧資產執行)。

二、律師執行股權移轉時,若遇公司章程限制(如閉鎖性公司優先承購權),需協調繼承人與公司,避免經營權動盪。

三、律師應避免潛在衝突:

(一)特留分 vs. 法人遺贈:遺囑人將資產贈予法人,可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觸發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

(二)章程限制 vs. 遺囑自由:公司章程嚴限股權轉讓時,遺囑內容可能無法執行,需生前調整章程或採用信託架構。

        莊鈞翔博士強調:「整合須以『治理思維』主導:遺囑是股權穩定與文化延續的工具(如愛與感恩之創建),非僅視財產分配文件。」

       並強烈建議企業主洽詢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以利安排律師偕同會計師評估其所有資產法律性質與移轉成本,並運用跨領域工具結合家族憲章釐清經營理念,再透過股權信託集中管理避免分散,且預立遺囑前應通盤考量納入爭議解決機制(如指定調解機構),並與律師、會計師商議保留其彈性以因應法規變動與更迭。

伍、【博士見解及策略建議】

       莊鈞翔博士以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視角,提出四項戰略性建議:

一、建立「傳承即治理」核心觀念

(一)家族辦公室架構:設立家族控股公司管理股權與智慧資產,遺囑指定該公司繼承人確保經營權集中。

(二)家族憲章配套:明定企業價值觀與衝突解決規則,補強遺囑法律效力。

二、精準規劃多元資產路徑

(一)智慧財產權:

1、成立專利控股公司,遺囑指定其為受遺贈人,維護資產完整性。

2、預簽智慧財產局變更文件,加速登記程序。

(二)契約權利:

1、NDA契約繼承人應簽署保密承諾書,附於遺囑附件。

2、投資契約需審閱章程,必要時生前修訂條款或轉換股權類型。

三、優化遺囑執行人機制

(一)獨立性保障:選擇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之律師,簽署迴避同意書。

(二)酬勞透明化:遺囑中載明報酬計算基準,並類推適用民法第1183條管理人報酬原則。

(三)職權強化:賦予遺囑執行人協調紛爭權,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決。

(四)防止妨礙:民法第1216條載明,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四、融入ESG與文化傳承

(一)公益遺贈:將部分資產遺贈內政部登記財團法人 / 社團法人(如公益屬性之社團法人),以提升企業社會形象。

(二)理念制度化:遺囑中載明企業核心價值(如永續、誠信),要求繼承人簽署遵守協議。

       莊鈞翔博士呼籲:「企業主應藉以擁有『軍師思維』專家來協作規劃,組成專業法遵團隊(律師、會計師、治理顧問),並每五年檢視遺囑因應資產與法規變動與更迭。」
 

陸、【數位資產的繼承挑戰與法制進化】

       在人工智慧驅動的時代浪潮下,數位資產已成為企業傳承不可迴避的戰略課題,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非同質化代幣(NFT)、功能性代幣(Utility Token)等新型態資產,因其去中心化、跨境流通特性,亟需建構明確的繼承法制框架,莊鈞翔博士指出臺灣現行法律體系面臨三重挑戰:

一、法律定位模糊性

       根據法務部112年度法律字第11203505870號函釋,虛擬通貨僅於《洗錢防制法》納管,卻未解決其繼承移轉效力問題。

(一)《民法》:物權體系尚未明確定義數位資產的「財產權性質」,導致繼承程序缺乏依據。

(二)《證券交易法》:對證券型代幣(STO)雖有規範,但NFT等非證券資產仍陷於監管真空。

二、監管架構分散化

(一)金管會:將交易所納入洗錢防制範疇(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但未涵蓋私鑰(Private Key)繼承等核心議題。

(二)財政部:擬將交易所得納稅,然遺產價值評估機制尚未建立,恐衍生課稅爭議。

三、國際合規壓力

(一)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已確立「數位遺產」執行標準

(二)日本《資金決濟法》明定私鑰繼承程序。

(三)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若未能接軌,將削弱企業跨境布局彈性。

四、法制革新與治理整合策略解方

(一)法制層面建構專屬框架:
1、立法優先:

       (1).制定《數位資產基本法》,明確定義「可繼承數位資產」要件(如私鑰可控性、價值可評估性)。

        (2).於《民法》繼承編增訂「數位遺產」專章,規範遺囑指定、執行人權限及爭議解決機制。

2、監管整合:

         金管會應擴充《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要求平台業者提供「繼承啓動協議」(Inheritance Activation Protocol)確保資產可無縫移轉。

(二)企業預置治理機制層面

1、私鑰管理契約化:

       企業主應簽署「數位資產信託協議」,由專業機構保管私鑰,並於遺囑中指定解鎖條件。

2、ESG治理制度化:

       將區塊鏈技術應用於社會貢獻追蹤,要求繼承人透過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定期披露ESG績效,實踐「可驗證永續」(Verifiable Sustainability)。
 

柒、【基業長青須將法律、資產和數位整合為基石】

       此規劃可視為企業治理之戰略核心,藉剛需整合「法律專業、稅務熟捻與家族治理工具活用」;憑藉系統性理解企業遺囑規劃三大法律爭點:「法人受益人適格性已獲實務認可,但受限於目的相符性;律師執行職務須嚴守獨立性與透明酬勞;智慧資產與契約納入遺囑可行,惟需克服移轉程序與章程衝突。」

       莊鈞翔博士強調「一份前瞻性遺囑不僅是財富分配的藍圖,更是企業跨越數位斷層的戰略橋樑。」當企業主將數位資產納入傳承架構並賦予ESG治理強制性,方能實現三重永續目標:

一、合規性:接軌國際監管,降低法律風險。

二、競爭力:維繫數位資產價值,鞏護企業創新動能。

三、責任性:透過可審計的社會貢獻,鑄造家族企業的倫理品牌。


《企業策略軍師唯有以法制為盾,治理為劍,企業基業始能於傳承永續浪潮中屹立長青》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
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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