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 胡哲瑋\台中報導〉
在數位科技與AI應用日趨頻繁的當代,個人肖像已不再只是靜態照片或短暫影像而是高度可複製、可演算、可模擬的數據來源,許多企業與學術機構在舉辦論壇、活動、拍攝宣傳素材、紀錄課程影片時,往往忽略了肖像權的本質屬性與使用邊界,而這樣的忽略將可能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與信賴關係的崩解。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作為一位長期觀察企業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和風險管理之學者,認為現行台灣對肖像權的認識與保護亟需提升,尤其在企業與學術單位中,常見【不經當事人同意即大量使用影像資料的現象】,正對「個人權益」與「組織聲譽」構成潛在危機。
一、我國法律對肖像權的保障:2025年實務運用現況
根據2025年中華民國現行法律規定,肖像權主要依據《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進行保護,並透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間接強化相關使用限制。
《民法》第18條明文規定:「他人不得無故利用本人之肖像,違者,得請求停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而第195條進一步指出,若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名譽、信用、隱私或肖像權,受害人得主張損害賠償並要求回復名譽。
在司法實務上,台灣法院對於「未經同意將肖像用於商業用途」已有多起判例認定侵權成立,2024年底更有高等法院裁定,將AI技術合成的虛擬人物若與原始當事人之形象過度雷同者亦視為【人格模擬】,則須受民法第195條保障。
二、企業與學術單位常見的肖像侵權風險
莊鈞翔博士歸納以下實務上常見的侵權類型:
1、未經明確同意而使用講師、與會者、學生的照片或影片於公開網頁、社群媒體或廣告。
2、影片拍攝用途模糊,先以「紀錄」為名進行攝錄,事後卻用於其他商業用途。
3、未設置影像授權聲明流程或申請表單,導致當事人事後無從主張權利或追查使用範圍。
4、將人物肖像導入AI應用系統,如語音模擬、數位分身等,未取得當事人明確書面授權。
因這些情況在短期內或許未構成爭議,但隨著社會意識提高與個人風險敏感度提升,極可能在數位環境中發酵為法律訴訟或公關危機,不得不謹慎。
三、企業與學術機構的法律責任與永續風險
企業與學術機構作為組織法人,不僅有義務遵守法律,更有責任落實「尊重利害關係人」的永續原則,若單位持續無視肖像使用的風險,將面臨三種亟大後果:
1、面臨法律風險
被主張損害賠償、名譽回復、假處分及刑事責任等。
2. 信譽風險
損及單位公信力與專業形象,特別是當使用者為講師、名人、企業領袖等高識別對象時。
3. 倫理風險
破壞組織內部之信任基礎,尤其是教育單位將難以建立人本尊重的教學文化。
永續發展不僅關乎環境與財務更關乎法律與治理,若一個組織連尊重個人最基本的形象權利都難以保障,何以建立可信的永續聲譽?
四、肖像權詭辯說:為社會戲謔之迷思
在許多社會實務觀察中,不少人都將「他人主張肖像權保護」視為太敏感、小題大作、作秀或自以為抬高身價的作為;甚至自認為當事人在展現一種「法律詭辯」或「刁民心態」,此一觀感的根源,貓膩在於三大錯謬思維:
1、誤解肖像權的法律本質
許多民眾以為只要未羞辱或未牟利就不構成侵權,然而事實上,肖像權是一種個人專屬的自主權,關鍵在於「是否經明確授權,是否脫離原本使用同意範圍」;任何未經同意而擅自使用、加工、或延伸他人影像內容,無論營利與否都可能觸及侵害。
國人隨著AI生成技術日益成熟,這樣的侵害更顯隱蔽與危險,曾有位本國法律系講師在校內外授課後,其課程影片被AI平台擷取加工為「虛擬分身講者」,並置入自動法律諮詢機器人中對外提供模擬服務,講師發現後隨即發律師函要求下架,強調「虛擬分身非本人意志」,但其行為卻被部分科技圈人士戲謔批評為「不懂趨勢、阻礙創新」。
從法律專業視角深究,此案更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核心禁區,該條文明定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等敏感性個人資料;而AI虛擬分身技術所擷取的聲紋、臉部生物特徵等數據,屬「可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生物特徵資料」正落入個資法第6條嚴格保護範疇;縱使平台主張學術或商業用途,只要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超出必要性範圍即構成雙重違法:【既違反肖像自主權,更觸碰特種個資蒐集禁令】。
更有些衛道人士妄加評論,質疑指其「假借法律主張行炒作」、「怕曝光才說是詭辯」,甚至有人懷疑其動機不純、損人利己,諷刺的是【真正受到傷害的是講師本人】:「不僅肖像與聲音被失控利用,更要面對社會誤解與名譽重創」,感嘆本國社會對於「數位人格保護」知識及智慧的迫切不足。
2、輕忽個人尊嚴與人格自主的重要性
在強調效率與集體利益的社會氛圍中,個人對自身影像與形象的管理常被視為多此一舉,但事實上,講者、學者、講師等專業人士,其公開影像即為其專業聲譽的延伸資產,任何人若未經同意使用、加工或過度誇張展演,皆可能構成名譽侵害。
莊鈞翔博士提醒:「肖像不只是外貌,更是人格的延伸與責任的承載」。
3、天生存僥倖心理與風險無感之錯謬文化
以前都沒人抗議而且這樣做已行之多年,也沒有人會認真提告啦 ! 您會不會想太多 ? 國人常聽聞這些文化心態是最容易使組織陷入法律風險的陷阱,只要一次不當使用就可能招致訴訟、負評與信任崩壞,這些人是已經準備好為當事人負責了嗎 ? 再固執己見亦不遲 !
五、建議與倡議:三層次的預防與治理方向
莊鈞翔博士為避免類似風險再現,提出以下三點具體建議:
1、事前授權明確化
建議所有講者、演講人、教師或來賓,皆應簽署由律師擬撰且願其契約負責之授權同意契約,需清楚載明影像限定之用途範圍及存續期間,並明文禁止後續導入AI衍生應用,若有其侵權行為發生,則由該單位和侵權行為人應負起全權責任。
2、事後聲明與法律行動
當影像遭濫用、盜用或延伸使用時,受害人當事人應即發函聲明、要求撤除,必要時委由啟動假處分或民刑事訴訟程序,以阻止進一步侵害。
3、社會倡議與教育
呼籲政府與產業共同推動「公開發言人肖像使用之限制規範暨人格權保護準則」,本守則旨在保障公開活動講者於影像生成、重製、轉譯與擴散過程中的人格權益,明訂下列原則:
(1). 不得加工虛構
除經本人事前明示同意不得利用AI、深偽技術、修圖軟體或其他數位工具加工、合成或虛構講者影像,避免誤導觀眾或損害其名譽。
(2). 不得延伸生成
不得利用講者現場影像、聲音或外貌特徵進行任何形式之延伸生成,包括創建虛擬分身、語音模擬、動畫化角色等,除非取得其明確授權。
(3). 不得借名代言
任何人或單位不得將講者影像或語言內容,用作商業行銷、廣告代言、品牌背書等用途,否則應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與《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負責。
(4). 去除出名就放棄權利之誤解
講者即便為公眾人物,其肖像與聲音仍具人格權保護,應排除「敢出名就不能主張權利」的社會誤解,倡議尊重應為常態而非法外例外。
(5). 使用前原則上應取得事前授權或知會
若屬教育、評論、報導等例外合理使用,仍應避免超出必要性或對講者造成人格侵害,且每次都得簽屬律師撰擬之契約。
4、法規對應基礎
(1).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保護,不得侵害姓名、肖像、聲音等表彰個體的表徵。
(2). 《著作權法》第87條至第91條:肖像與個人形象如為著作表現內容,則具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雙重保障。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9條:影像、聲音如可識別個人,即屬個資,使用須符合蒐集與利用正當性原則。
(4).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虛偽不實表示,包括未經同意的代言與宣傳使用。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再次呼籲: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事後懲罰而是事前提醒,我們每一次對肖像權的尊重,都是對「數位未來人權」的一次守護;若今日我們輕視影像的邊界剝奪當事人的選擇權,明日當虛擬分身全面擴展時,我們也將無力保護任何人的真實身份與形象尊嚴。
「永續社會」不僅要有環境與經濟的穩定,更需法律與人格的尊重,身為學界與企業界的一員,我們有責任帶頭實踐讓影像不再是淪為侵犯的工具,而是信任尊重與誠信責任的見證。
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 — 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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