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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停駛、繳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及車輛使用牌照轉賣、移用將受罰

▲停駛、繳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及車輛使用牌照轉賣、移用將受罰(圖/網路擷取)
《拍新聞/聯合採訪中心/南投報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請車主勿將停駛、繳銷之車輛停放於路邊或巷內,或行駛於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受罰。

  稅務局提醒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上述的使用公共道路不只動態行駛,亦包含靜態停放,如路邊停車、巷弄內停車、停放於供公共通行之騎樓等,皆屬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依法辦理停駛、繳銷的車輛,請勿再開車上路或停放路邊,以免荷包失血。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移用及被移用牌照之車輛,按同法第31條規定皆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指出,上開處罰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因此,牌照一經懸掛移用,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且該違章行為經查獲依法裁罰後,如仍違規懸掛使用,經再查獲時,也將再予處罰。該局特別籲請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便,將車牌借供他車或懸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使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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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駛、繳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車輛使用牌照轉賣、移用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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